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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可以使用他人肖像吗?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8-27 | 0 次浏览 | 分享到:
肖像权

经典案例:“飞车贼”王某犯下多起抢劫案,引起各方关注,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为了回应社会大众对该案的关注,当地普法办联合电视台对宣判过程进行拍摄报道,并制作了相关普法视频。在狱中的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电视台的新闻报道以及普法视频侵犯了他的肖像权,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新闻报道中可以使用王某的肖像吗?

案件分析: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但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行为的,可以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无须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因为这是为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考量。如在本示例中,普法办和电视台拍摄宣判过程、制作普法视频使用了罪犯王某的肖像,目的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除此之外,《民法典》第1020条还规定了如下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其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其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其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其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其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当然,使用他人肖像、名字的,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准确,不能对他人的肖像进行丑化、歪曲、篡改,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伪造,如“P图”、换脸等恶搞行为则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