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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上有多个抵押权时谁优先?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8-24 | 2 次浏览 | 分享到:
动产抵押

经典案例:小明开办了一家模具制造工厂,因遭遇经济危机,大量货品积压,公司急需流动资金进行周转。于是,小明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将工厂的一台价值120万元的高端进口机器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今年年初以来,小明的工厂又因为遭遇新冠肺炎疫情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销售活动。为了能够按时给工人发放工资,小明又先后将此台机器抵押给老王和老李,借得30万元和20万元,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现小明无法偿还银行、老王和老李的借款,请问谁可以优先受偿机器拍卖后所得的价款?

案件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414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了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对于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按照以下原则受偿: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所有抵押权都已经进行了登记,那么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顺序受偿;如果抵押权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未进行登记,那么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抵押权都没有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当然,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如果没有办理登记,那么该抵押权自始没有设立,也就没有适用《民法典》第414条规定的可能。《民法典》规定上述受偿顺序是因为登记具有较强的公示性,债权人可以通过查询登记资料了解抵押财产上设定抵押的具体情况,因此对已登记的抵押权给予特殊保护。具体到本示例中,银行因为办理了抵押登记,成为机器拍卖款清偿的第一顺位人,可以优先受偿机器拍卖后所得的价款。老王和老李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需要在银行受偿后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