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某日,小明去池塘游泳,发现10岁的小王溺水,周边没有其他人。于是小明跳入池塘将小王救起,但小王已经陷入昏迷状态。为了抢救小王,小明按照手机搜索到的方法对小王实行了心肺复苏,成功救醒小王,但是急救过程中也导致小王的肋骨骨折。请问,小明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件分析:《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被称为“好人条款”。在《民法典》第 184条规定出台之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见义勇为的好人反被受助人索要民事赔偿的现象,导致民众在遇到他人需要帮助的情况时,不敢轻易伸出援手,影响社会的道德风气。为了鼓励大家做好人好事,不让好人“流血又流泪”,弘扬中华民族助人
为乐的传统美德,《民法典》第184条规定救助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即使不小心导致受助人受伤,救助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彻底免除了人们做好事的后顾之忧。具体到本示例,首先,小明与小王素不相识,作为一名普通的游泳爱好者,小明原本没有救助小王的义务,却不顾自身安危救助了小王,属于好人好事的范畴。其次,小王已经因为溺水处于昏迷状态,如果小明不马上对小王实施心肺复苏的话,那么小王很有可能窒息死亡,故该情形显然属于紧急情况。最后,小明实施心肺复苏需要对小王的胸部进行长时间的按压,全力抢救小 王的生命。虽然施救过程中小明不小心导致小王的肋骨骨折,但 这是救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正常现象。小明作为见义勇为的好人,
不应当对小王的肋骨骨折承担赔偿责任,反而应当受到社会的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