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业主小明常年在小区的公共绿地上种菜,并经常给邻居送菜,分享劳动成果。但是仍有业主对小明种菜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房
地产开发商在建造小区时留有公共绿地是为了给广大业主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而小明种菜时喷洒的农药和化肥十分呛鼻,影响了小区整体的居住环境。部分业主认为小明种菜对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公共绿地共有的权利。请问,小区业主可以在公共绿地种菜吗?
案件分析:《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小区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单个业主不能独占使用共有部分。根据《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可知,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并非由某一业主专有,而是由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本示例中的公共绿地既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也未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归小明专有,故此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当然,如果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这块绿地专属于小明,那么小明在绿地种菜的行为属于对自己专有部分的使用,无需得到其他业主同意。
此外,在公共绿地上种菜属于《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经过业主共同决定。根据该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过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小明才可以在该公共绿地上种菜。而在本示例中,小明在公共绿地种菜的行为并未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故小明无权利用公共绿地种菜,应当立即停止种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