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与叶某于2013年7月登记结婚。2018年3月,王某因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10万元,声明于2018年5月还款,并在借条上签字。王某在收到10万元款项后就转入个人银行卡,但到期后王某并未归还借款。2019年5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与叶某共同偿还其1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李某认为,王某向其借款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叶某向法院辩称,王某于2018年5月起便因躲债失去联系,二人早已分居。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外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除外。本案中,叶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对该笔借款始终不知情。王某在收到10万元款项后转入个人银行卡,没有转给叶某。同时,该款项数额巨大,已经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共同需要支出,因此该笔借款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