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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岁父亲欲再婚 儿女起诉继承亡母上亿房产被驳回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3-11-14 | 417 次浏览 | 分享到:

11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二审判决认定于女士等放弃继承有效,不能再次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遂判决驳回了于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

儿女反悔放弃继承

于女士的母亲在十多年前去世,她和两位哥哥一直照顾父亲。为了让父亲能在晚年更好地生活,兄妹三人不仅通过公证放弃了对数套房产的继承,还专门请人照顾父亲生活。因为担心父亲再婚后会横生枝节,于女士在和哥哥们商量之后,决定提起继承诉讼,先把亡母的遗产拿回来。

于女士认为,当初她和哥哥们主张放弃继承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父亲不会再婚。虽然这一点没有写下来,但这是人之常情。如果父亲当时就表示会再婚,他们肯定不会放弃继承。此外,于女士认为,父亲隐瞒了其账户里有一千多万元存款的事实,在这一点上子女们都被骗了,因此主张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收到子女们的诉状,父亲老于也十分气愤。他认为自己早年间命运坎坷,和过世的前妻一起把孩子们拉扯长大,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又挣下了这份家业。前妻过世后,他一个人虽然衣食无忧,但儿女们都在国外,生活寂寞,于是想找个伴。至于一千多万元存款,老于认为自己压根就没有想过隐瞒,只不过儿女们没问,他便没说。而且老于平时做股票投资,名下有几百万股票和资金,儿女们早就知晓,家里还有不少值钱的古董、字画,儿女们也知道。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子女们连一个多亿元的房产都放弃了,值钱的古董、字画、黄金也没要,又怎会为了这笔存款跟他计较呢?

两次遗产公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于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于女士等人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调查,为了让父亲继承遗产,于女士等人曾经先后两次前往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

一次是2013年1月30日,于女士等人在做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声明:“被继承人……死后遗有:……所有银行的存款及包括基金等的一切银行理财产品和其他一切动产和不动产。……现经我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今后也决不反悔。”根据当天公证处制作的《询问记录》记载,公证员询问于女士等人“如果还有其他属于你母亲的银行存款及包括基金等的一切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其他动产、不动产,你是否要继承?”,三人均答“都不继承”;公证员又问“你放弃继承权的原因和目的?”,其三人均答“不要继承,由父亲继承”。

第二次是2013年3月1日,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老于向公证处申请继承七套房产以及妻子生前名下六万余元银行存款,其他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上述遗产,由老于一人继承。根据当天公证处制作的《询问记录》记载,公证员询问老于及三位子女被继承人遗产情况时,均回答被继承人存在如上遗产;公证员询问“对上述遗产,继承人有何意见”时,子女均表示“自愿放弃,由父亲继承”。

三大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将双方的主要分歧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子女放弃继承是否以老于不会再婚为前提;二是老于没有专门告知其名下一千多万元存款是否构成欺诈;三是子女们在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时所陈述的“兜底条款”是否可以涵盖本案中所涉的这一千多万元存款。

于女士等认为,首先,子女们放弃继承是为了将这些财产用于父亲养老,如果父亲要再婚,有人照顾,当然就不会放弃继承;此外,父亲在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时,提及母亲的遗产包括七套房产和母亲名下六万多元遗产,但故意隐瞒了自己名下有一千多万元存款,以此诱使子女们放弃继承,构成欺诈,也不适用“兜底条款”。

老于认为,老人有婚姻自主权,子女是否放弃继承和是否再婚没有关系。当初办公证是为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及领取妻子生前名下存款,所以在公证处陈述的遗产就是需要办手续的这些,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不论老于是否想要再婚,都不能成为子女放弃继承的前提条件。虽然于女士等人陈述的理由在现实中也有可能存在,但法院不能推定当事人之间就放弃继承一事存在一项违法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能推定于女士等放弃继承是因为老于已经默示同意不再婚。

关于老于是否构成欺诈,首先,法院未发现老于有欺诈的故意。从3月1日《询问记录》来看,本次公证的目的在于“房产过户、继承存款等”,并非放弃继承。而从3月1日公证所涉及的财产来看,均涉及记名财产,亦从侧面印证了双方前往公证处的目的在于处理这些需要通过公证手续才能取得或者转移的财产。因此,老于在3月1日公证中只陈述了需要公证手续才能处理的部分遗产,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其次,于女士没有受到误导。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3月1日,老于和子女们一起办理公证,双方共同确认了表格中“申请继承公证所涉及的遗产”一栏的内容,而非老于一人陈述。且罗列的财产显然没有包括子女已知的全部财产。对于明显可能存在的遗产,于女士等人非但没有指出遗漏,反而共同签名确认。这充分说明于女士是明确知晓本次继承的财产并非母亲的全部财产,自然也不会受到误导。再次,1月30日子女们放弃继承公证这天,老于并不在场。老于是在3月1日公证中要求继承房子和妻子生前名下存款,而子女们早在1月30日公证中就已经主动放弃所有遗产了,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关于本案中的“兜底条款”是否可以囊括于女士等人主张的一千多万存款。在1月30日的公证中,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于女士等人先后三次分不同层面提及放弃继承。首先,经公证处工作人员询问,于女士等人以概括性的语言表达了对母亲遗产的放弃继承。此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有凭证证明的遗产一一列明,于女士等人又一次明确放弃继承。最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又单独询问“如果还有其他属于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及包括基金在内的一切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其他动产、不动产”的处理方式,该种分离式的询问方法足以提醒于女士等人,公证处工作人员所针对的财产已经超出了原罗列的遗产,可能包括下落不明以及价值不明的遗产。但于女士等人直接回答“都不继承”,说明遗产的价值并非于女士等人考虑是否放弃继承的主要因素。于女士等人放弃继承的原因和目的在于“不要继承,由父亲继承”,也从侧面说明于女士等人并非因为遗产价值不高而放弃继承,其追求的法律效果在于由父亲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因此,于女士所主张的这一千多万存款,并未超过“兜底条款”的覆盖范围,已被放弃继承。

最终,法院认定于女士等放弃继承有效,不能再次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遂判决驳回了于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