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化名)与A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延长三个月届满后A公司以刘飞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应支付刘飞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无需支付上述仲裁款项。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刘飞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
A公司诉称,在其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表明A公司对刘飞试用期的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刘飞本人认可的。当时因刘飞试用期考核不合格,A公司准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刘飞主动提出要求公司延长其试用期并继续进行考核,故双方签署了变更协议,双方系对变更试用期期限达成一致,属于合法变更劳动合同条件,无需支付赔偿。
刘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系法律强制性规定,A公司认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能变更试用期约定,属于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刘飞已于第一次试用期三个月届满后根据法律规定自动转正。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A公司与刘飞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虽主张其双方合意变更,但上述抗辩意见缺乏相应依据,故法院对其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A公司应支付刘飞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宣判后,A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均属于违法,约定的第二次试用期无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应当视为劳动者已经于第一次试用期届满后转正。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具体到本案中,A公司和刘飞第二次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应当支付刘飞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约定试用期。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情形的,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