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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送的礼物,分手后能要回吗?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12-21 | 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

大壮和小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坠入爱河,彼此见过了父母,也商议了婚期。一日,小美向大壮提及其父母想在海滨城市购置房屋,但目前还差50余万元。大壮听后表示自己手头还算宽裕,就当作是给“岳父岳母”的礼物,随即给小美转账52万元,小美满心欢喜,连声道“谢谢老公”。2018年10月,大壮发现小美与小哲的暧昧聊天信息,两人因此吵得不可开交,继而结束了恋爱关系。大壮要求小美返还52万元的购房款,小美认为这是大壮自愿赠与给自己的钱款,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大壮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男女恋爱赠礼物是常事,分手后要求退还也很常见,恋爱期间的小额财务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小礼物等, 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大额财务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该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务,此亦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